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街**村**。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甲实际控制广西**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后搬至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68号东盟慧谷*栋**室,更名为庆同**有限公司。李某甲招聘了刘某某(另案处理)作为**业务主管,该公司招募业务员冒充女性推广“恒泰在线”网络赌博平台,诱导对方注册并充值,以玩“北京赛车”游戏参赌,赌客直接与“恒泰在线”平台结算资金,参赌后可以提现。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6日该平台吸收赌资82210元人民币,该公司获利4万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QQ界面截图、微信界面截图、电脑界面截图、扣押清单、工资表、现场方位示意图、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乙、赵某某、黄某甲、陆某某、李某丙、谢某某、樊某某、黄某乙、李某丁、蒋某某、某某某、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燕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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