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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67********,汉族,文盲,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4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9日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北流市***小区4栋****号房内,提供赌博场所、赌博工具,以赌“十三张”的形式供谭某某、李某乙、任某某等人进行赌博,从中以收取场地费、水电费的名义获取利益。直至2020年8月9日下午被查获。被告人李某甲每天获取利益200元,一共获得利益约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谭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勘察、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营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川生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案卷材料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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