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明仔”,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石城镇东莲塘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上旬,被告人李某甲从李某乙(在逃)处接手一个名称为“越南河内时时彩”的微信群经营网络赌场,接受参赌人员在微信群内进行投注赌博,并于2019年3月19日雇请李某丙(另案处理)为微信群内的参赌人员上下分,每月工资3000元。该赌场以“越南河内时时彩” 赌博网站开出的五位数作为输赢依据,通过微信转账结算输赢。至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与参赌人员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共交收赌资1428581元,共获利4099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