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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5月12日被原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6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奉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16日,李某乙(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明知贝贝游戏中心是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在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尚都B座、**小区等地通过纳斯达克群交易平台,以低买高卖的方式买卖贝贝游戏中心游戏币,为葛某某、梅某某、吴某某等多名赌博玩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与此同时,李某乙还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沃某某等人开发的嗨趣赌博网站(网址www.hi7777.com)是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在上述相同地点帮助沃某某买卖该网站游戏币,为朱某某、林某某、胡某某等多名赌博玩家提供资金结算。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受雇于李某乙,负责上述游戏币的买卖,期间共收取赌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退回上述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2015.12.17”专案涉案银行卡赌博资金情况分析报告、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犯李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5.电子数据:手机、计算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  敏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联系方式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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