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70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4********,汉族,小学文化,乐购超市员工,住**镇**村**号**室。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等软件建立聊天群,组织纠集李某乙、宋某甲、张某某、马某某、宋某乙(均另行处理)等人至其在“**麻将”软件开设的亲友圈内进行麻将形式的赌博活动,并每局收取房费从中牟利,涉案赌资达人民币120余万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李某乙、宋某甲、张某某、马某某、宋某乙等人的证言、微信截屏照片、“**麻将”软件截屏照片等,证实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软件建立聊天群召集赌客后,通过“**麻将”软件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工作情况、相关电子数据、微信账单详情和,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建立的“**麻将”亲友圈的成员信息、游戏数据、房卡购买记录等,以及其在所建立的微信软件聊天群内流转赌资和抽头渔利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上述涉案参赌人员均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扣押移动电话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甲到案的情况;
7.相关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建敏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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