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81********,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龙南县**镇**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从“上线”广东蔡姓男子处获得“六合彩”网络赌博代理账户并投注参与赌博,且接收李某乙等人的参赌投注,同时,其还发展了古某某、钟某某、李某乙等人为“下线”,且从代理账户中生成下级账户并分发给古某某、钟某某、李某乙等人用于投注参与网络赌博,开设赌场累计赌资共计20余万元,下线投注参赌过程中,李某甲还能获得投注金额1%左右的返利,非法获利10000余元。
2020年1月14日,李某甲被龙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网络赌博帐号及设置的下级帐号供他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云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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