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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部刑诉〔2018〕319号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镇**街**,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8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第一次补充侦查(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住的松桃苗族自治县**镇**花园**区*栋*单元**室内以打麻将的方式提供赌具、筹码供他人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72300.00元及价值24000.00元的筹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追缴、收缴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雷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光明

2018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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