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临时羁押于广西省凭祥市看守所,于2019年6月2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6月份在湖南省长沙市**小区成立“红桃k网络赌博俱乐部”,2016年10月将该工作室搬至涟源市涟水风光带“百家厨房”饭店的三楼,2017年2月搬至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幸福路一居民房四楼。李某甲和肖某某商量,肖某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到该俱乐部来参赌,李某甲负责俱乐部内部人员管理,俱乐部抽水渔利的钱按四六分成,李某甲占四成,肖某某占六成。
该团伙在苹果手机APP软件“德扑圈”游戏平台内建立“红桃K网络赌博俱乐部”,通过熟人介绍的方式招聘俱乐部的工作人员,人员入职需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俱乐部在“德扑圈”游戏平台上开设赌场,组织全国各地参赌人员以记分牌为筹码(一分等于一元人民币)通过游戏平台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想加入该俱乐部赌博,需先在“德扑圈”游戏平台上注册账号,留下联系微信号,申请加入该俱乐部,经俱乐部客服同意后,参赌人员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账户打款到俱乐部指定的账户上进行赌博活动。客服会按照赌局的大小开设各级别的赌局,每天有数十桌,一桌可同时容纳八人参赌,参赌人员可以随时选择加入和退出。在赌局结束后,“制表人员”将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录入预先制定好的表格内,并自动生成参赌人员该退还赌资数以及俱乐部抽水金额,“财务人员”则根据制表提供的表格和参赌人员进行结算。该俱乐部赌局分为2元/4元、5元/10元、10元/20元、25元/50元等多个级别,分别要求参赌人员带入的最少赌资为400元、1000元、2000元、5000 元,该俱乐部的盈利方式是每次牌局结束后按赢家赢数的5%“抽水”,每局的输赢从几千元到十万余元不等,每天抽水盈利数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和肖某某系俱乐部的老板,下设财务主管和业务主管。财务主管李某乙(另案处理)负责对该俱乐部抽水渔利的钱进行汇总、转移并给工作人员发放工资等。业务主管按照赌博方式的不同设德州扑克大级别主管王某某(已判刑)、德州扑克小级别主管陈某甲(已判刑)、德州扑克奥马哈主管陈某乙(已判刑),牛牛组主管陈某丙(已判刑)负责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将每天抽水渔利的钱汇总后,存到财务主管李某甲指定的银行卡上。主管下设组长,负责协助主管工作,组长有谢某甲、周某某、刘某甲(均已判刑)等人。俱乐部的工作人员(俗称客服),分为财务和制表两个部门,依次为初级客服、中级客服、高级客服、资深客服四个级别,其中,初级客服有谢某乙(已判刑)、易某某(相对不起诉)等人,中级客服有谭某某(已判刑)等人,高级客服有刘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刑)等人,资深客服有孙某某(已判刑)等人。俱乐部对于主管、组长、各级客服的任职资质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为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和公司绩效,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公司活力,俱乐部专门制定了工作细则,如录电脑工作细则、财务细则,建立了专门的公司员工积分考核制度、日常工作考勤及相应的奖罚制度。
该俱乐部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参赌人员数千人,参赌游戏账户万余个。该网络赌博俱乐部下设合作伙伴,合作伙伴为该赌博俱乐部的下级代理商,合作伙伴负责介绍参赌人员到红桃K网络赌博俱乐部参赌, 工作室按参赌人员赢的钱的5%抽水, 如果其介绍的参赌人员在红桃K网络赌博俱乐部产生了抽水渔利,红桃K网络赌博俱乐部就按抽水渔利的2%至5%返利给合作伙伴。
该俱乐部所有工作人员工资均由基本工资和提成组成,工资为每月15号发放。根据级别和当月的抽水盈利情况,设置不同层次的基本工资和提成比例,所有员工的提成均按该俱乐部当月的总抽水盈利情况计算。基本工资因级别而异,主管每月基本工资最高为3000元,初级客服工资最低为1500元。提成按绩效提成等于员工所在团队总业绩乘以各级客服相对应的提成比例计算。工作人员每月获利即为其所在级别基本工资加个人的绩效提成的总和。
该网络赌博俱乐部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共计抽水渔利800余万元。其中,2016年11月抽水渔利150余万元,2016年12月期间抽水渔利150余万元,2017年1月抽水渔利170余万元,2017年2月抽水渔利150余万元,2017年3月抽水渔利160余万元。李某甲个人获利1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10万元。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准备向公安机关投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站入境前打电话委托家属向涟源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电话规劝同案犯谢某丙(已判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记账本、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 证人肖某某、周某某、孙某某、谢某丙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辨认、检查、提取笔录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甲系主犯,有自首、立功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澜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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