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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76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楼**房内通过手机收受微信好友“如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六合彩单外围投注单,其汇总投注单后将投注单转给给其上家“燕某某”并抽水盈利,并通过微信转账资金结算。经过对其移动电话中与“如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等微信转账记录进行检查统计,被告人李某甲收受六合彩外围投注额总数为147160元。其中微信好友“如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投注六合彩外围投注单为133865元,被告人李某甲称微信好友“如某某”一直欠其钱,很多投注单她没给钱,其就没有给她下单,实际上下了大概三到四万元投注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笔录、收款收据、微信聊天截图等;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通过电脑、手机微信等手段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再转给上家,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勇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电脑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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