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四川省洪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1时许,洪雅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甲家中现场查获何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田某某、高某甲、田某某、高某乙、李某丙、牟某某、谭某某、雷某某等11名参赌人员以“推牛牛”方式赌博,现场查获赌资11004元。经查,2020年2月3月至2月28日期间,李某甲多次将自己居住在洪雅县**镇**村**组**号的房屋和赌博工具“扑克牌”提供给参赌人员用于以“推牛牛”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8000余元人民币。该赌场为吸引赌客参赌,免费为赌客提供香烟、茶水、赌博桌椅等。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 何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至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敏
2020年7月1日
附:1.李某甲住洪雅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96141****。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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