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77********,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镇**村**号,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镇**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3日、5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6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至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郝某某、李某乙以境外赌博网站为依托,先后在郝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家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参与赌博,接受参赌人员投注,通过“抽水”及赌博网站洗码费获利。经审计,2014年9月8日至2014年11月30日,通过郝某某银行卡转入赌博网站上线银行卡账号赌资为406235元,2014年11月17日至11月30日,通过郝某某银行卡转入赌博网站上线银行账号赌资为180000元,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1月16日,通过李某甲建设银行卡转入赌博网站上线银行卡账号赌资为225065元。李某甲参与开设赌场期间共向上线转赌资451300元,获利2000余元。
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2月3日期间,张某某、李某丙、闻某某、刘某甲在汤阴县**路**茶楼二楼办公室内开设赌博网站,并召集李某丁、赵某某、李某甲等社会人员以“重庆时时彩”、“龙虎”、“猜大小”等形式进行赌博。经查,李某甲在张某某等人建立的赌博网站中担任代理,接受参赌人员投注。经审计,李某甲使用微信、支付宝向李某丙及赌博网站客服的微信、支付宝共转入赌资25000元,李某甲在张某某、李某丙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应收赌资账款10000元。李某甲共参与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3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系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李某乙、郝某某、刘某甲等供述;3.证人刘某乙、原某某、尚某某等证言;4.会计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云
检察官助理:侯晓路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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