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褡裢办事处**村**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至今,被告人李某甲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先是长期通过朱某某、周某某(二人已判决)等网络赌博代理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后为非法获利,李某甲成为周某某的下级代理,开始主动发展会员并以给会员上、下分的方式,长期组织周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易某某等人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现已查明李某甲涉嫌吸收赌资共计26.55万元,其中吸收周某某14.19万元、吸收李某丙8.76万元、吸收李某丁5千元、吸收易某某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李某甲微信、支付宝吸收赌资截图等;2、证人李某戊、李某己、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同案犯朱某某等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网络赌博代理组织他人赌博,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东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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