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0********,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间,使用其微信号************、昵称为紫懿的微信,建立邦伞群(该群已被删除)的微信群,帮其上家卫某某、赵某甲、李某乙、“叶”及李某甲与下家“叶”、赵某乙、赵某丙、李某乙通过卖字花(邦伞字花)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等方式赌博,赌资往来款共计捌拾捌万肆仟零伍拾贰元(小写884052.00元)。其中:
1、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3月通过微信建“邦伞群(该群已被删除)”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博,使用其微信号为************、昵称为紫懿的微信,帮其上家微信备注为“叶”(微信昵称为撒娃滴卡、颜小儒,微信号为******)卖字花(邦伞字花)赌博。其上家“叶”给予李某甲其营业额10%的提成作为报酬;期间“叶”也通过微信帮李某甲卖过字花,李某甲给“叶”的营业额10%的提成作为报酬;双方所卖字花为邦伞字花,李某甲与“叶”以微信转账、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宝等方式结算赌资。2018年03月01日至2020年03月15日期间李某甲与“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扫码的赌资往来款共计:贰拾肆万捌仟陆佰贰拾捌元(小写248628.00元);
2、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12月通过微信建“邦伞群(该群已被删除)”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博,使用其微信号为************、昵称为紫懿的微信,招聘赵某丙(已另案处理)为其下家,赵某丙通过使用微信昵称为zhaoqing、微信号为******及微信昵称为青春易进、微信号为******的微信帮李某甲卖字花(邦伞字花)赌博,李某甲与赵某丙之间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结算赌资。2017年12月04日至2020年01月06日期间李某甲与赵某丙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赌资往来款共计:壹拾壹万捌仟陆佰肆拾贰元(小写118642.00元);
3、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1月开始通过微信建“邦伞群(该群已被删除)”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博,使用其微信号为************、昵称为紫懿的微信,帮其上家卫某某(已另案处理)(微信昵称:偏偏偏偏执,微信号:******、微信昵称:简,微信号:******)卖字花(邦伞字花)赌博。其上家卫某某给予李某甲其营业额10%的提成作为报酬;李某甲所卖字花为邦伞字花,李某甲与卫某某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等方式结算赌资。2017年01月16日至2020年02月01日期间李某甲与卫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的赌资往来款共计:叁拾壹万叁仟伍佰元(小写313500.00元);
4、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7月开始通过微信建“邦伞群(该群已被删除)”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博,使用其微信号为************、昵称为紫懿的微信,帮其上家李某乙(微信昵称:li英...,微信号:******)卖字花(邦伞字花)赌博。其上家李某乙给予李某甲其营业额10%的提成作为报酬;期间李某乙也通过微信帮李某甲卖过字花,李某甲给李某乙的营业额10%的提成作为报酬;双方所卖字花为邦伞字花,李某甲与李某乙之间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结算赌资。2018年07月10日至2020年02月04日期间李某甲与李某乙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赌资往来款共计:陆万陆仟柒佰贰拾陆元(小写66726.00元);
5、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1月开始通过微信建“邦伞群(该群已被删除)”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博,使用其微信号为************、昵称为紫懿的微信,帮其上家赵某甲(微信昵称:叶到**姐姐,微信号:******)卖字花(邦伞字花)赌博。其上家赵某甲给予李某甲其营业额10%的提成作为报酬,双方所卖字花为邦伞字花,李某甲与赵某甲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结算赌资。2017年01月20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李某甲与赵某甲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赌资往来款共计:壹拾万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小写108985.00元);
6、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7月开始通过微信建“邦伞群(该群已被删除)”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博,使用其微信号为************、昵称为紫懿的微信,招聘赵某乙(已刑事判决)为其下家,******、昵称为紫懿的微信,招聘赵某乙(已刑事判决)为其下家,赵某乙通过使用微信昵称:赵先生,微信号:******的微信帮李某甲卖字花(邦伞字花)赌博,李某甲给赵某乙的营业额10%的提成作为报酬,李某甲与赵某乙之间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结算赌资。2019年07月10日至2020年01月01日期间李某甲与赵某乙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赌资往来款共计:贰万柒仟伍佰柒拾壹元(小写275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手机微信为场所进行字花赌博活动,涉案赌资累计数额达884052.00元(捌拾捌万肆仟零伍拾贰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菊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580869****。
案卷3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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