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创建微信聊天群,组织群内人员利用“七星淮安麻将”APP进行赌博,吸引参赌人员金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等人参与赌博,并以“收房间费”的方式抽头打水,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已退赃款519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明璐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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