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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创建微信聊天群,组织群内人员利用“七星淮安麻将”APP进行赌博,吸引参赌人员金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等人参与赌博,并以“收房间费”的方式抽头打水,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已退赃款519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明璐

2020年713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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