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原南京**娱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出生于山东省成武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区**商贸城(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吴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与陈某甲(另案处理)共同租用了南京市江北新区草芳路575号、577号、581号场地,被告人李某甲在此经营“**娱乐有限公司”,内设暗室,摆设具有退分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9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在该暗室内查获含有8个操作单元的“捕鱼机”2台、8个操作单元的“龙机”1台(其中3个操作单元不能使用),共计21个赌博操作单元,现场扣押营业款现金人民币1.4万余元。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陈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出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5.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戈明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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