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已判刑)、李某乙(在逃)等人为获取利益,经密谋后,在广西陆川县横山镇稔坡村云路坡队“某某”商店一楼成立了赌博窝点,利用一副骨牌聚众开展赌博活动。2017年3月28日下午,该赌博窝点由陈某某、李某丙(两人已判刑)等人做庄,聚集了刘某某、李某丁、范某某等人进行赌博,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和设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建议在五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间确定被告人李某甲的宣告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俊玮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31页,其中第一册84页,第二册221页,第三册26页。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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