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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住南宁市武某区**小区**栋**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4月2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20年11月8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接受彭某某等(另案处理)的介绍,注册登记成为具有“牛牛”、“百家乐”、“龙虎斗”等赌博方式的赌博网站“永利皇宫”的代理,做为代理可以获得其发展的下线赌客投注额的5%和所输赌资的25%提成。随后李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送该网站的广告,以吸引不特定人员进行投注。经查,被告人李某甲代理账号下发展了李某乙、李某丙进行投注,获得彭某某等给予的人民币373元提成。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认为赌博网站的做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

2.彭某某等、李某乙、李某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武山检察官助理:韦雅怡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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