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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现住乌拉特前旗********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7月24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 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向邬某某购置一台网络捕鱼打烟机,并将该网络捕渔打烟机放置在乌拉特前旗**镇李某乙经营的**商务大酒店内供他人用现金、微信等方式投注上分,以游戏的方式赢取积分兑换香烟和人民币。2019年2月底至2019年7月24日,先后有百余人次通过被告人李某甲的网络捕鱼打烟机进行赌博,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支付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32377.5元,以上赌资均进入网络捕鱼打烟机对应的“乐遥遥”资金结算平台内,该平台抽取提成后汇入被告人李某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被告人李某甲将所获赌资用于支付参赌人员积分兑换和日常消费。案发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将该网络捕鱼打烟机依法保全,后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认定该网络捕鱼打烟机属于具有计分退分功能的赌博机。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依法保全的网络赌博捕鱼打烟机、手机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电子游戏赌博机认定意见书、cui750430631、q13354780333等微信账号注册信息、交易流水及对手信息、李某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苏某某、胡某某、马某某、周某甲、杨某某、王某甲、莫某某、周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乙、冯某某等人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2019年7月24日,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相4张;

5.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苏某某、胡某某、马某某、周某甲、杨某某、王某甲、莫某某、周某乙、刘某甲、王某乙、冯某某等人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辨认笔录;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电子数据:被告人李某甲乐摇摇账号相关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所得赌资及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没收。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剑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卷。

3.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清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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