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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处。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员陈某某(已判决)为非法牟利,在“心盒语音”app中开设“落叶归根”房间,平日招揽大量赌徒在“心盒语音”app内通过开箱子抽礼物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李某甲、同案人员时某某(已判决)、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受陈某某的雇佣作为“落叶归根”房间的主持,并在陈某某提供的本区**路**弄**号**室通过支付宝等为赌客充值上分及提现。经查,自2020年3月1日至同年5月21日案发,陈某某等人在上述赌博平台赌博资金流水共人民币900余万元。

2020年8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人口信息查询页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主体身份等情况。

2.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甲的到案过程。

3.行政处罚决定书、涉赌人员丁某某吴某某屈某某的证言,证实上述三人使用“心盒语音”app赌博的情况。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相关转账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网络直播主持租住的房屋进行搜查并扣押被告人手机及后续随案移送的情况。

5.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人员与陈某某赌资结算的情况。

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自2020年3月1日至案发在上述赌博平台的赌资流水情况。

7.被告人李某甲、同案人员陈某某时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事实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飞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件证据及材料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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