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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75********,汉族,小学,广东省连平县人,住连平县**镇**村**号。2020年5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至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平县**镇**路**小区旁**店经营麻将馆,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给参赌人员以“轮庄麻将”方式参与赌博,每日从中抽取“水钱”约400余元,总盈利约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门店租赁合同、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等;

2.证人邱某甲、张某甲、冯某甲、邱某乙、赖某甲、冯某乙、陈某某、谢某甲、朱某某、熊某某、周某某、冯某丙、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冯某丁、曾某甲、张某乙、付某某、刘某丙、杨某某、李某乙、谢某乙、宋某某、欧阳某某、谢某丙、曾某乙、赖某乙、程某某、张某丙、李某丙、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录像、微信红包账单及支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聚众他人以轮庄麻将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秀

   检察官助理:江学诗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3册及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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