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晋江市**镇**村**店内,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向刘某某、李某乙(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不特定人员非法销售“六合彩”,后将通过其非法销售的“六合彩”报送给其上家李某乙(另案处理),从中牟利,金额累计达至少218010元。2020年1月3日9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到上述茶店内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甲,现场查获其用于非法销售六合彩的手机一部。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人及被告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团圆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案件材料十三张;
3.随案移送光盘八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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