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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某某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他人提供的**网站,代为参赌人员李某乙、李某丙、陆某某等人进行六合彩投注,并以微信转账方式直接与上述参赌人员进行输赢结算。在此期间,涉及赌资共计人民币31.49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约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月丽

2020年1月21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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