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云南省巧家县人,户籍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队**号,现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队**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将其位于云南省勐腊县勐腊农场四分场场部与五队岔路旁自建房的一楼门面出租给李某乙(另案处理)经营“打鱼机”赌场。李某乙先后雇佣孙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某甲为其看守赌场并负责给赌客上下分,每月领取固定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所、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队**房,联系电话18313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_3.涉案物证扣押于勐腊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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