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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18〕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8********,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奈曼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3月2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6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奈曼旗**镇**村。2007年5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3月2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李某某、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租赁达某某(另案处理)所有的位于黄花塔拉苏木的房屋用于开设赌场,该房屋距离黄花塔拉蒙古族中学仅43米。后李某某购置了“火热朝天”、“百变麒麟”、“捕鱼机”等类型的赌博机用于开设赌场,自2010年至2015年3月期间,李某某长期在此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经认定,在李某某处扣押的电子游戏设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数量为4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说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必某某、达某某、梁某甲、宝某某、杭某某、白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及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二)聚众斗殴罪

    2015年3月18日19时许,梁某甲、敖某某、包某甲、吴某甲、包某乙、吴某乙(以上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因在李某某开设的赌场内输钱便商议砸李某某赌场,并购买了镐把、手套、口罩等物品,之后梁某甲等人开两台轿车到李某某位于黄花塔拉苏木的赌场,梁某甲等人进入赌场后用镐把、凳子等将赌场内的赌博机砸坏,梁某甲、敖某某、包某甲手持镐把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后梁某甲等人将赌场内的监控主机、电脑主机带走。经鉴定李某某赌场被砸赌博机价值人民币26543元。

被告人李某某为报复梁某甲等人便让被告人申某某找王某某(另案处理),随后申某某纠集王某某等人来到李某某的赌场,李某某指使申某某、王某某等人开车去找砸赌场的人,申某某等人开车行驶至黄花塔拉苏木北太平庄村附近遇见斯某某、代某某驾驶的车辆,误认为二人为砸赌场的人,便追赶斯某某驾驶的车辆,斯某某为躲避申某某等人的追赶将车开到哈日特斯格村德某某家院内,申某某、王某某赶到后手持镐把将代某某的车辆砸坏,并使用镐把殴打斯某某,李某某赶到后发现砸错车。次日,在黄花塔拉派出所的调解下,李某某赔偿了代某某车辆损失9000元,斯某某医疗费2000元。

当晚21时许,被告人申某某等人在新镇朝古台村王国新经营的烧烤店找到梁某甲等人,申某某一方在烧烤店外对梁某甲一方进行挑衅,梁某甲、敖某某等人向对方驾驶的车辆扔酒瓶,申某某等人开车离开并挑衅称“有尿就跟着来”,梁某甲驾驶众泰Z500轿车拉着包某丙、包某甲,敖某某驾驶夏利N5轿车拉着吴某甲等人追赶申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双方车辆行驶至新镇腰风常皋村附近时,梁某甲调头回朝古台村,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车从后面追赶并将梁驾驶的众泰牌轿车撞到路下,随后双方持镐把、砍刀下车,李某某、申某某、王某某手持镐把与梁某甲、包某甲、包某丙互殴,致使包某丙右尺骨骨折。梁某甲等人逃离现场后,李某某等人将梁某甲的轿车砸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0160元。案发后李某某赔偿了包某丙的医疗费,包某丙对其表示谅解;梁某甲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乾程汽贸维修单、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赔偿谅解书、刑事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甲、包某乙、敖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德某某、陈某乙、梁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丁、代某某、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李某某、申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某赌场内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42台,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申某某为泄私愤,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并毁损他人财物20160元,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申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丹  

2018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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