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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伪造身份证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楼**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7日、自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5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赵某某(已判决)在本市东城区**街**号**层**房间内开设赌场,置备赌博用具以及POS机等设备用于赌资结算,招揽余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员在此处多次以“德州扑克”等方式从事赌博活动,赌资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涉案赌博用具POS机、扑克牌等物品被公安机关起获。

二、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及自己的真实照片伪造了姓名为“李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上述机动车驾驶证已起获并扣押在案。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26日在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2588弄莫泰168酒店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等;2.书证:银行账户查询明细、扣押清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扑克牌和筹码等赌具照片、被告人手写材料照片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吴某某、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工作说明、报案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甲伪造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莹

检察官助理:董旭源

2020年5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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