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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哈尼族,小学文化建水县公安局**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社区*****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包庇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5日,本院第五检察部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向本院第二检察部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5日,本院将两案并案处理。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杨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梅某某(另案处理)、赵某甲(另案处理)、赵某乙(在逃)在建水县临安镇广池巷97号“白昌鱼园”开设了涉赌游戏室。后梅某某告知建水县公安局**派出所辅警李某甲,“白昌鱼园”游戏室是其表弟所开设,要求被告人李某甲在今后公安机关有清查行动时提前告知,李某甲碍于情面答应了梅某某的要求。2018年6月至7月间,李某甲在得知建水县公安局开展社会治安大排查大整治大清查行动的通知后,分别六次在行动前发短信告知梅某某有清查行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专项行动方案及通知等;2.证人证言:证人梅某某、赵某甲、杨某某、李某乙、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公安辅警,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李某甲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李某甲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沈艳红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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