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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帮助毁灭证据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城固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陈某某(另案处理)感到扫黑除恶形势越来越紧,为隐匿证据,安排焦某某(另案处理)将装有枪支的两个黑色渔具包交给被告人李某甲保管。后李某甲于2019年5月一天,在明知陈某某交给其保管的是枪支的情况下,又按照陈某某安排将所保管的枪支埋藏在位于城固县**办事处**村**组自家自留地内藏匿。2019年10月2日晚,李某甲被抓获后,城固县公安局民警在该李引导下对枪支起获。两个渔具包内共装有疑似枪支16支、疑似子弹65枚。经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编号为HJ2019-84-01、HJ2019-84-02疑似枪支均为立向双管撅把式猎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送检编号为HJ2019-085-02疑似枪支为格洛克牌9mm手枪,具有致伤力;编号为HJ2019-085-05、HJ2019-085-06、HJ2019-085-07、HJ2019-085-08、HJ2019-085-09、HJ2019-085-010、HJ2019-085-012、HJ2019-085-013的8支枪支为自制9mm手枪,具有致伤力;无法认定编号为HJ2019-84-03、HJ2019-085-01、HJ2019-085-03、HJ2019-085-04、HJ2019-085-011的疑似枪支是否为枪支;送检编号为HJ2019-085-14的疑似子弹65枚其中29为军用制式子弹,36枚为自制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其保管的渔具包内装的是枪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11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超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2城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二宗,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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