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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罪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曾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5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至7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龚某某(另案处理)的邀集下,伙同、吴某某、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未成年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宁都县梅江镇林业局附近、宁都中学附近,采取拦截路过的学生并用威胁、恐吓、搜身等方式向被害人廖某甲夏某某等学生强行索取钱财共计7次,非法所得金额为647元。其中:

1、2019年7月21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龚某某、吴某某、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宁都县林业局附近强行索要被害人肖某某40元现金;

2、2019年7月22日6时许,李某甲等人在林业局附近强行索要被害人廖某甲80元微信转账;

3、2019年7月22日7时许,李某甲等人在原梅江镇政府附近强行索要被害人杨某某20元现金;

4、2019年7月23日6时许,李某甲等人在宁都中学附近巷子里强行索要被害人陈某某9元现金;

5、2019年7月23日6时55分许,李某甲等人在宁都县防疫站对面的巷子里强行索要被害人郭某某30元现金;

6、2019年7月23日22时许,李某甲等人在宁都中学操场附近的巷子里强行索要被害人曾某乙90元现金;

7、2019年7月24日21时40分许,李某甲等人在林业局附近的巷子里强行索要被害人廖某某100元现金和40元微信转账,强行索要被害人李某甲60元现金和118元微信转账。

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退还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曾某甲、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结伙多次对未成年人强拿硬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慧敏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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