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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号因犯抢劫罪,2009年12月2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2011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3月11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7日20时许,因被告人李某甲在海丰县**镇**村买卖树木时与该村村民杨某甲发生争议一事,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吕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到达**镇**村委会**村后,辱骂杨某甲并殴打其儿子杨某乙,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吕某某等人还持刀追打杨某乙、杨某丙,致杨某乙、杨某丙受伤。经海丰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杨某乙、杨某丙二人伤势均属轻微伤。

2017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邱某某(已判刑)等人通过踩点发现在海丰县**镇**村委**村西边山林有一棵沉香树(价值7500元)。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邱某某三人带着汽油锯并驾驶一辆面包车到上述地点砍伐该沉香树,将沉香树根以上树木砍伐后藏放在汕尾市**镇**村邱某某家里。同年5月25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邱某某三人再次来到该地方盗挖沉香树根时,被该村村民发现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李某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世迪

2020年7月1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关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卷,《认罪认罚具结书》、《释放证明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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