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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4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1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因自家平房动迁与政府未达成补偿协议,于2013年5月24日、10月25日、10月29日多次到晟宝龙工地内阻挠施工,先后三次将晟宝龙工地外雇挖掘机驾驶室玻璃砸坏,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再次到晟宝龙工地阻挠施工用石块将工地工作人员砸伤,2013年11月29日白塔公安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

2018年5月份,辽阳移动公司按照全年管道建设规划及晟宝龙机房建设需求,新建晟宝龙机房至新运大街4孔管道617米,总投资444471元,此管道位于东大街东段,2017年12月设计完成后一直未施工,2018年5月结合市政道路改造,按照市政道路规划图纸,随着道路铺设完成了管道施工并投入使用。2018年6月,被告人人李某甲到移动公司投诉铺设的部分管道占用了她家私人用地,要求赔偿10万元。移动公司告知此处管道是按照市政府道路规划施工,没有占用其个人用地,但李某甲一再强调此处是政府强拆,仍属于她的个人用地。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到移动公司进行堵门、阻挡车辆出入,移动公司多次报警,后被迫更改路线重新。2019年4月,移动公司在相反方向重新修建。2019年4月,移动公司在相反方向重新修建1孔管道388米,总投资110653元,此后被告人李某甲未再到移动公司滋事。

2019年5月9日、5月15日、5月20日、5月22日、5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五次在晟宝龙广场B区朗某某家门市网点卷帘门处用油漆涂“死”字,导致被害人店面无法进行装修营业,同时先后五次对朗某某家门市相邻的晟宝龙房地产公司未卖出的四处门市网点卷帘门外墙等处用油漆喷涂“死”字,严重影响晟宝龙房地产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再次到被害人某某某家中门市内,携带药物在屋内吞食,阻挠工人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恶意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某某
    詹某某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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