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户籍地播州区**镇**社区**组,现住播州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因杜某某与冷某某(二人均未满十六周岁)之间产生矛盾,杜某某便邀约被告人李某甲到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万寿广场找冷某某扯皮打架,李某甲又邀约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来帮忙。后冷某某又在QQ上给杜某某说自己在现代广场并叫杜某某等人到现代广场来找自己,于是李某甲又邀约了况某某、李某乙、刘某某(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一起到播州区桂花桥街道遵南社区现代广场找冷某某扯皮打架。况某某到现代广场后便与被害人袁某某小豆腐摊内的客人发生口角打架。后李某甲、杜某某、况某某、陈某某等人离开现代广场后,因况某某被打而心生不满,欲找打况某某的人报仇,于是李某甲持火钳、陈某某持黑色折叠刀、刘某某持“漏火签”、李某乙持“满刺刀”再次伙同杜某某、况某某等人返回袁某某小豆腐摊内对袁某某及徐某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陈某某用黑色折叠刀将袁某某右腰部刺伤。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019年4月16日,李某甲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陈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燕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到案经过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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