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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6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8********,汉族,专科毕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号院*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7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荥阳市**路**KTV四楼喝酒唱歌后,在厕所门口无故碰靠、辱骂被害人李某乙,后引起双方打架,致使楚某某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李某乙、李某丙头部等处受伤。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乙、李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被告人李某甲已与被害人楚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等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缓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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