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肇东市**镇**村。1992年12月1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流氓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1996年10月20日因犯抢劫罪、放火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1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9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 年11 月18 日李某甲一手持木方子,一手持一把杀猪刀,来到村办公室,以让他送身份证复印件累犯病为由滋事,对村办公室的桌椅和验钞机、沙发、办公用品等砍、砸,并用木方将贺某某打伤,用杀猪刀将前来劝阻的村支部书记张某某腹部扎伤,又以看病为由向张某某强行索取人民币15000 元。
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名下的承包田在2002 年被**集团征用建**药厂,当时由于李某甲在监狱服刑,李某乙名下的承包田由李某甲的三舅高某某代耕,高某某在代耕期间在地里栽了果树,村委会将李某乙名下的承包田补偿款发放给高某某家。2003 年李某甲出狱后,多次找村委会和其三舅高某某索要其父亲李某乙名下的承包田补偿款61200 元,高某某在2004 年1月16 日将此款全额返还给村委会后,村委会又将此款如数补偿给李某甲、李某丙,李某甲和李某丙在支取收据上签字并按手印。2012 年李某甲以没有收到其父亲李某乙名下的承包田征用补偿款为由,多次到**镇政府上访、闹访、缠访。2012 年12 月24 日**镇迫于李某甲的上访压力,且没有找到李某甲支取补偿款的收据,误认为当时没有给李某甲补偿,镇、村领导研究决定,为其在肇东市哈达高速东侧提供1万平方米的草原,作为李某乙名下承包田征用的补偿。此1 万平方米草原被李某甲以40 万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他人。经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多方调查取证,均证实李某甲已经得到了补偿,而且在肇东市人民法院民事卷宗中找到了李某甲、李某丙于2004 年1 月16 日支取李某乙名下承包田征用补偿款61200 元钱的收据。李某甲在已经支取其父亲李某乙名下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在事隔8 年后的2012 年**镇政府以上访、闹访、缠访的形式索要李某乙名下的征地补偿款,严重影响了村、镇两级的正常工作。
肇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19 年7 月23 日将李某甲上网追逃,同年8 月1 日李某甲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并移交肇东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有逃人员登记表、举报信、收回高某某支取的李某乙承包田的补偿款收据、李某丁、刘某某代签的李某乙承包田征地补偿协议、土地承包协议书、和解协议书、2004年1月16日李某甲、李某丙支取土地补偿款的收据、**镇人民政府关于李某甲与高某某土地补偿费纠纷的调查处理意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土地使用权用权出让合同、肇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到案经过;
2.证人张某某、贺某某、王某某、褚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李某甲用刀、木方砍、砸的物品照片、贺某某被李某甲用木方打伤右眼角与鼻梁之间的伤疤照片、张某某腹部被李某甲用杀猪刀尖扎伤的伤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和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霞
2019年11月21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