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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咸丰检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地**镇**村**组**号,现住高乐山镇环城路安置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21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咸丰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凌晨,卢某某(已判刑)因其朋友秦某某、李某乙未答应外出陪某某甲等人到KTV唱歌玩耍,便与被害人杨某甲在QQ通话中发生口角,并相互挑衅。当晚21时许,杨某甲、某某甲和被害人罗某某等人到咸丰县高乐山镇大坝“木子网咖”找到李某乙及其男友廖鹏进行挑衅,某某甲用手掐住廖鹏的脖子并打其两耳光。李某乙见状便电话告知秦某某,秦某某、卢某某先后到达网吧附近,卢某某与杨某甲等人发生争吵,此时巡逻警车路过将众人驱离,杨某甲、罗某某骑摩托车离开。期间,卢某某打电话邀约被告人李某甲与覃某某(已判刑)等人,并告知“有人要砍我,你们上来哈”,卢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大坝“锦绣春天”门口附近汇合后,分乘覃某某等人驾驶的两辆车在小地名“青龙嘴”高架桥下将杨某甲、罗某某逼停拦下,被告人李某甲与卢某某、覃某某等人遂用拳脚、持木棍对杨某甲、罗某某实施殴打,后因他人路过称有警察才罢手离去。

经湖北省咸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罗某某此次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覃某某、某某乙、冉某某、秦某某、李某乙、陈某某、邓某某、某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罗某某的陈述;4.湖北省咸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司)鉴(法)字【2018】088号、087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勘验等笔录;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淑玲
周春婷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咸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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