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91********,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村,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于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该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9日、6月9日二次退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5日上午10时许,刘某甲(已判刑)邀集刘某乙(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窜至潘某某泰府名邸二期工地,采用恐吓、威胁等手段要求现场施工工人离开,被告人李某甲受邀集后手持U形锁跟随刘某甲等人一起赶往项目部,在泰府名邸二期项目部门前刘某甲、刘某乙(持械)、李某乙(持械)无故殴打项目经理许某某,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持U型锁推搡、阻拦项目部拉架人员,致使许某某被打受伤,经淮南朝阳医院诊断:许某某头皮挫伤、多处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等书证;
2.证人梁某甲、胡某某、王某某、李某丙、盛某某、梁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受刘某甲邀集,在刘某甲等人殴打被害人时,持U型锁阻止他人上前拉架,致使被害人被刘某甲等人持械殴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共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协助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以从犯论处。被告人李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逃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振国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