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乡**村**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苑**号楼**单元**。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早晨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怀疑其妻子李某乙与同事高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找高某甲理论此事,遂驾车到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下,手持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等待,当高某甲夫妇下楼后,高某甲拉开车门,其妻子赵某某背着女儿高某乙(2016年**月**日出生)准备上车时,被告人李某甲突然上前从背后将孩子抢走,随后抱着孩子进入高某甲车内,右手始终拿着美工刀,高某甲见状报警后,与其争执,将刀夺下,高某甲的母亲趁机将孩子抱走,后民警赶到。案发后,高某甲对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2.书证:户籍信息、基本情况调查表、到案经过、接警单、情况说明,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现场照片、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李某乙的询问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甲、赵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等;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讯问笔录; 6. 视听资料:出警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甲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亢献华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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