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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村。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酒后回家途中,使用之前饮酒拿回的啤酒瓶无故对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路上**车行门前所停放的车辆进行打砸,致22台车辆受损,在车行人员李某乙闻讯前来制止时被其殴打数个耳光。经哈尔滨市呼兰区价格中心认定,被砸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5925元。案发后,被害人国某某、李某丙已谅解被告人李某甲。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工具清单;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部分被砸车辆行驶证、公安机关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李某乙、兰某某、李某丙、张某某、国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呼兰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车辆修复价格认定结论书;

6.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现场勘查笔录;

7.案发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如与被害人全部达成和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书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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