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30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欧某某(另案处理)在龙湾区蒲州街道***路***号门口,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李某乙、李某丙、罗某某、周啊龙、徐某某、王苍山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经鉴定,李某乙、李某丙、周啊龙、徐某某、罗某某的伤势均达到轻微伤程度。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2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甲一方与被害人一方于2020年12月2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周啊龙、李某丙、李某乙、徐某某、王苍山、罗某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17日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龙湾区蒲州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周某某、常某某、李林果、同案犯欧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周啊龙、李某丙、徐某某、李某乙、王苍山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温州市龙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安娜
检察官助理:张帆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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