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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5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住河北省武邑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晓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故将本村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史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于某某的八户门锁及窗户砸毁,后被武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2019年4月份期间,李某甲通过电话或者到被害人杜某某家中多次对其进行辱骂、恐吓,后被武邑县公安局调解结案。

3、2019年5月份期间,李某甲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对被害人刘某甲进行辱骂、恐吓,后被武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6月份,李某甲再次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辱骂、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赁协议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书;

2、证人杜某某、白某某、刘某乙、罗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杜某某、于某某、史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录像及录音;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明星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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