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8月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刑警长寿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9日,西安家庄村村委会组织本村换届选举之时,王某甲(已判决)使用铁架子、旧车轴堵塞大门,并使用锁子锁住村委会大门,造成西安家庄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无法进行。2018年7月9日晚19时许至2018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再次用钢丝锁将西安家庄村村委会大门锁死。
2、2008年左右,李某甲、王某甲因自家翻修房屋,占用西邻的旧村小学房屋。后西安家庄村决定把原来的旧小学改建成村委会。2018年7月,直到公安机关强制清理了李某甲、王某甲设置的路障和链锁后,村支两委工作人员才能得以入住办公。
3、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份,李某甲、王某甲指使李某乙、王某乙二人强占西安家庄村卫生室,在卫生室内任意堆放生活垃圾,致使西安家庄村卫生室无法正常接诊治疗患者,在此期间西安家庄村村民健康档案丢失。
4、2017年10月份,李某甲、王某甲以与村委会有纠纷为由,通过到村委会办公点闹和到镇政府纪委办公室上访等形式施加压力,向西安家庄村村委会索取现金4.2万元。
5、2017年11月份,李某甲、王某甲通过给贾某某电话威胁的方式,强迫为西安家庄村村委会施工的贾某某花3500元雇佣二人的哥哥李某乙清理二人放在村委会房屋内的旧汽车配件等物品。
6、2012年春天的时候,李某甲、王某甲组织其哥哥王某丙纠结十余人,围堵正在旧小学院内施工的铲车,辱骂前来解决问题的村干部王某丁、非法扣押了施工铲车10余天。在索要现金1500元后并请王某丙吃饭喝酒后,才将铲车放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视频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收条、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 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静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被本院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新乐市;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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