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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8日被大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大城县**村无故砸损该村村委会牌子、大门。2019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无故向**村村委会院内扔酒瓶、砖头。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因上述行为被大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7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村村委会门口喝酒后,将自己头部砸破,将血抹在村委会牌子上,并将村委会西边垃圾桶横放在公路中间堵路。2019年8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在**村村委会门口解小便,并用斧子将村委会大门、牌子砸坏,后将村民王某某家大门砸坏。2019年9月17日,李某甲因上述行为被大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12月4日1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家中喝酒后至**村村委会,用酒瓶子、砖块砸损村委会牌子、大门。

李某甲的行为在小九宫村造成了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某乙、王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3监控视频;

4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5行政处罚决定书、村委会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字娥

2020年3月31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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