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0828********5037,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二十三号村十八号营子39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4时40分,被告人李某甲酒后与赵某甲聊天时因对被害人宁某甲不满,持刀威胁宁某甲并造成其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菜刀一把;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赵某甲、张某甲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宁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锐
检察官助理:李岩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