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平定县**镇**村。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怀疑妻子张某某与本村村民李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本村村民李某丙开设的供销社购买了一把菜刀准备回家时,发现李某乙的汽车停在自家门前,遂携带菜刀到李某乙家中,质问李某乙与其妻张某某电话联系一事,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甲遂举刀砍李某乙,李某乙躲闪并夺刀。在夺刀过程中,李某乙的衣服被划破。随后,李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李某乙已报案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取得李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菜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图、户籍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谅解书、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证人李某丁、李某戊、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被害人已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玉金

检察官助理:郝雯蕊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平定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菜刀一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