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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村**,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15年1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青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23日因随意殴打他人被青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7月15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青州**镇**村**期间,多次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随意殴打被害人杨某某;

2、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随意殴打被害人马某某;

3、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随意殴打被害人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调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树芬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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