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号,农民。2014年6月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驻地沿地庞线去往**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料厂)等有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修建的道路,当地人称为“国防路”,被告人李某甲的大爷李某乙在地旁线与“国防路”交界处东北角有一块地,由李某乙种植桃树并管理;李某乙在“国防路”西侧还有四块桃地,李某甲与李某乙均表示李某乙将路西靠北的两块地转给了李某甲管理。
2020年4月9日,因**石料厂拉石子的大车通过“国防路”时,将少量石子抛洒在了交界处东北角的李某乙的桃园里,李某甲以石子对桃树造成了损害为由,通过拦截大车禁止通行的方式,向**石料厂索要5000元钱归自己所有。
2020年6月22日13时许,李某甲以过往的大车激起扬尘把路西侧的桃树污染为由,再次拦截大车索要赔偿,因赔偿事宜一直未协商成功,李某甲一直拦着大车不放行,造成此处路段大规模拥堵,严重影响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公安民警多次批评制止,李某甲拒不服从安排,直至次日9时许,李某甲被民警强制带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公安接处警单等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桃园与自己没有关系的情况下拦截车辆借口桃树被损害强索他人财物,以及因大车扬尘污染桃树拦截车辆索要赔偿,经公安民警批评制止后仍旧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甲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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