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现住商州**号楼**单元**室。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与其妻王某某同乘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的陕H****6出租车行驶至商州**街**路北口时与崔某某发生口角,李某甲不顾王某某的劝阻,先后对崔某某和路过事发路段对李某甲劝阻的陕H****2出租车驾驶员姚某某、路人杨某某及现场观看的张某某实施殴打,致杨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崔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张某某眼挫伤,均构成轻微伤。李某甲在随意殴打他人的同时,致崔某某驾驶的出租车陕H****6车内后视镜、雨刮器开关损毁、右前门凹陷,致姚某某驾驶的陕H****2出租车后保险杠开裂,共造成财产损失价值9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照片、谅解书及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姚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商洛市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多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并造成995元的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俊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补充材料十一页及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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