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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兴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兴和县看守所。

本案由兴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5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聘请乌兰察布市特殊教育学校李某丙教师现场进行翻译),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夏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兴和县**镇**村宋某某家中,无故将宋某某家西屋住家窗户玻璃踢烂,进到屋内将电视砸坏。

2、2016年夏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兴和县**镇**村**院内,见到乔某某(1947年**月**日出生)的电动三轮车在其家门口停放着,未经允许,李某甲将乔某某的三轮车骑走,因李某甲不太熟练驾驶电动三轮车,翻到路边沟里,乔某某见状后准备往回推电动三轮车时,被李某甲从身上打了几拳头,并用石头对乔某某进行殴打。后又对前来劝解的米某某胸前打了一拳。

3、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兴和县**镇**村康某某(1942年**月**日出生)家中,无故摔打其家中家具,并对康某某进行殴打。

4、2017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翻墙进入兴和县**镇**村杨某某家中,见到家中东西就扔,对杨某某侄女(樊某某。2005年**月**日出生)进行殴打。

5、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兴和县**镇**村石某某家中,用脚踢开家门,进家后将石某某家中的衣服和生活用品扔到了院子里,并对石某某媳妇(系精神病人)和其儿子进行殴打,这时李某甲松开石某某妻子后,并对石某某家邻居梁某某进行殴打。

6、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兴和县**镇**村委会,当时村委会会计郭某某和村长王某甲(1948年**月**日出生)正在办公,郭某某看见李某甲向村委会走了过来就把会议室门锁住了,李某甲过来就在王某甲的头上打了一耳光。郭某某见状后往开拉李某甲,李某甲将郭某某的衣服撕烂,之后二人离开后向派出所报警。

7、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兴和县**镇**村村民闫某某家墙外拿砖头扔的打闫某某院里的三轮车,又将闫某某院东墙推倒进入院内,将闫某某三轮车上的甜菜到处乱扔,并用菜刀将闫某某的前额砍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8、2006年6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甲见**村民张某某在王某乙的小卖部门前台阶上坐着,李某甲过去用手摁住张某某,用另一只手往张某某的脸上泼水水,后被人拉开,后准备用凳子砸武某乙和武某乙家的玻璃,被武某乙阻止住。

9、2009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甲来到了**村民武某甲的家里,把家里的炉子踢倒,炕上的葡萄干扔到地上。武某甲把其兄弟武某乙叫过来,因李某甲害怕武某乙,就离开了武某甲家里。

10、2009年夏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了**村民李某乙家里,把家里的电视扔到了地上,又把家里的一盆水胶倒在了地上后离开。2018年正月,李某甲把李某乙刚点着的50发的礼花炮朝人群踢倒,吓得村民们四处躲避。

11、2019年1月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来到了**村民祁某某的饭馆要喝酒,因祁某某没有给李某甲拿酒,李某甲就在祁某某家门前小便,李某丙见状将其带回家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立、破案情况说明和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闫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生法大(2019)医鉴字11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兴和县公安局五一派出所于2019年1月23日制作的辨认笔录、2019年1月8日兴和县公安局五一派出所对案发地点兴和县**镇**村闫某某家进行勘验制作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素鹏

  2019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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