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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65********,汉族,初中文化,威某某**人民政府垃圾车驾驶员,群众,云南省威某某人,住威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害人晋某甲到被告人李某甲位于威某某**镇**村**组**号的家中二楼与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吃饭,吃饭期间李某甲向晋某甲要晋某乙的电话号码,晋某甲不给,李某甲便从其家中二楼将晋某甲拉至一楼楼下,并对晋某甲实施殴打,致晋某甲受伤,经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晋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美

检察官助理:严先俊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94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证据3页

3.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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