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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196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无业,住洛南县**镇**社区**组。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被告人李某甲的堂叔李某乙承包**社区**组的土地种植桑树,因嫌租金太高拒不缴纳租金,也不腾出土地,该组组织群众铲除李某乙所租地内桑树时,李某甲酒后持刀赶到现场,辱骂、恐吓在场人员,持续约半个小时。

2.2002年,被告人李某甲租赁**社区**组两间门面房用于做生意。2014年,**社区**组组长宋某甲带群众代表毕某某、王某甲、李某丙、周某某、焦某某等人到李某甲租房处,通知李某甲经集体会议研究房租上涨为每年12000元,李某甲不同意,即持方木辱骂并扬言要殴打宋某甲,被周围群众挡开。之后,该组干部及群众因惧怕李某甲,未再向其索要房租,李某甲也未再支付房租,且不腾退房屋直至案发,五年任意占用集体财产经鉴定价值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宋某甲、毕某某、王某甲、樊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收款收据、会议记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占用集体财产6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道强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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