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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4********,汉族,中专文化,连云港市赣榆区****理发店理发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因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理发店内与开奔驰车客人发生口角,于次日0时许至东海县牛山街道郑庄小学东南角十字口南边,其为发泄情绪,用石块将韩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号牌为苏G6****奔驰轿车后挡风玻璃等砸坏。经价格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8983元。

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证言;

4.被害人韩某某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东海县**局**分局**认刑[2019]401号价格认定意见;

7.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霍介涛

检察官助理:杨怀秀

2020年10月30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05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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